120急救被诉迟到致患者死亡 死者家属索赔8万元(3)
□相关案例
急救车接错人迟到
患者死亡急救中心被判赔
2009年7月8日早7点45分,韩老太突发疾患。家人拨打急救中心电话后苦等一个多小时,屡次打电话询问未果。上午9点半,急救车赶到时韩老太已经死亡。事后,韩家人得知,急救车途中接错了人,因此起诉索赔15万余元。
急救中心称,急救车当天8点05分出发,8点45分已到达韩家所在的路口,但因韩家住在平房区,门牌号码混乱,地址不好找,拨打患者家中电话也无人接听。此时,急救车见有人挥手招呼,就跟着到了该人家,但发现患者不是韩老太。医生救治完前一病患,立即回头赶到韩老太家,但韩老太已死亡。
门头沟法院审理后认定,不排除急救车延迟到达与韩老太的死亡有一定关联,判决急救中心赔偿韩老太家属5万余元。
急救车舍近求远
伤者死亡出车医院被判赔
2006年8月3日晚,赵女士在昌平水箱厂附近的铁路上被火车撞伤,后在被急救车送医途中死亡。其丈夫吴先生起诉称,出事地点附近有医院,但急救车执意将妻子送往位于新街口的一家医院,后因途中妻子病情恶化,又决定转送沙河医院,但因路上耽误太多时间,妻子死亡。吴先生因此起诉急救车所属医院索赔60余万元。
医院称,急救车是按伤者家属要求,前往新街口附近医院的,并拿出病情告知书为证。告知书上有家属要求送往新街口附近一家医院的签字。但法院经鉴定发现,医院事后有修改告知书的行为。
昌平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未遵守就近救急的救治原则,救治行为存在缺陷。此外,医院存在事后修改告知书的行为,因此判决急救车所属的医院赔偿14万元。
(作者:王晓飞,来源:中国法院网)-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201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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