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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是否可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2)

发布时间:2015-12-24 10:43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此,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人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如果所受人身损害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同时还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案例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作者:未知,来源:深圳罗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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