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股权争夺战:一定要先弄清敌意收购和非法收购的不同点(3)
刘燕也认为,收购与反收购是市场行为,我国证券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就宝万之争目前态势,与证券法的修改与否没有多大关系,监管层也不必如临大敌。
(作者:未知,来源:法制日报)- 上一篇:股权转让是否适用分期付款买卖中的“特殊”解除?
- 下一篇:隐名股东有权转让股权吗?
相关阅读:
- 蔡锦明、王建国与武汉市好又多商业百货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 2015-05-10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2015-06-05
- 商业秘密保护“十不要” 2015-05-10
- 个体工商户的撤销登记 2015-06-05
- 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的运用和完善 2015-05-29
- 发布烟草广告的批准 201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