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私人律师 > 合法权益 > 借款担保 > 正文

最高院法官:新司法解释中金融借贷利息问题处理大全(8)

发布时间:2015-12-22 16:15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七、第31条规范的借款人自愿给付利息后,不得再清求出借人返还问题

  实践中需要注意:自然债与相关法律关系的辨析。

  1.与赠与的区别。

  没有约定利息而自愿给付一定利息,符合自然债的特点,是基于道德上义务产生的债,具体讲就是在法律上没有给付义务,给付的发生是基于道德、良心上的原因。此类给付与赠与都具有道德根基,在外观上很难区分。在实践中,区别二者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赠与人是基于赠与合同生效而为的给付,是履行法律上的义务,即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自然之债中,债务人自始都没有履行债务的法律义务,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而为的给付,是因为良心上产生压力的道德义务。

  (2)区别二者的关键,是看给付人是否有客观上的“道德上的义务”。如果给付人主观上是“慷慨”,则该给付行为属于赠与;如果给付人主观上是“基于社会义务或道德义务”而受到压力,则该给付属于自然之债范畴。例如,某人看到邻居家有困难,认为邻里之间相互帮助是一项美德,于是承诺捐款一万元给邻居,这便是基于道德义务的赠与,客观上双方没有义务;而借款人与出借人客观上是存在联系的,借款人无论是出于外在压力还是内心的道德义务,与赠与人主观上的出发点都是有差别的。

  2.与不当得利之债的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制度是法律调节分配以实现公平的表现。无法律上原因而获利的一方应该将所受利益返还,而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请求获利方返还利益,从而使当事人的利益恢复到以前状态。不当得利制度强调债的给付必须具有“合法根据”,要有法律上的原因,否则受损方可以请求返还。自然之债完全符合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的成立要件,受领人取得利益只是给付人出于道德上的义务而没有法律上原因,之所以剥夺了受损方的返还请求权,是基于法律的特殊规定。因此,可以把自然之债视作特殊不当得利。法律为什么会例外地承认一部分没有合法根据的不当得利?原因在于这类不当得利在本质上是符合自然法精神的,基于“自然法上的正当性”,赋予其对抗返还请求的抗辩权符合社会一般正义观念。

  八、第32条规范的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问题

  1.关于借款合同还款期限的确定问题。

  本条适用的前提条件即是确定借款合同的还款期限,对此要严格按照《合同法》第206条规定的还款期限予以确定,并且要特别注意《合同法》第61条规定的适用。《合同法》第61条规定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不确定性。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有关条款”、“交易习惯”有不同的理解,应允许当事人举证证明各自的主张,并充分阐述各自主张的具体理由,法官在充分考恚、认定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的基础上,针对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认定。(作者:王林清 杨心忠,来源:天同诉讼圈)

商业秘密网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