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你读诗”公众号胜诉 专家:注册商标可保护公众号(2)
林子英法官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规定什么是“知名商品”,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林子英法官调查发现,“为你读诗”微信公众号推出后,受到广大媒体的宣传报道,在短时间内获得了大量的关注。“因参与诗歌朗读者的名人效应,新华网、光明网、《北京青年报》等多家媒体对朗诵活动及‘为你读诗’公众号进行了报道,上述媒体在使用‘为你读诗’时,均特指‘为你读诗’微信公众号。”另外,湖南卫视《天天向上》节目、凤凰卫视《公益中国》节目都对“为你读诗”公众号进行过宣传。
截至2014年9月16日,“为你读诗”公众号已经推出473期作品,日均阅读量和点播量均高达上万次,在相关读者中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聚集了60多万粉丝。起诉之前,关注者已达136万余人。林子英法官综合考虑了“为你读诗”微信公众号的用户数量、持续宣传的时间和程度等因素,认定该公众号在“为你读诗”APP产生前已达到知名程度,从而构成知名商品。
林子英法官同时查明,通过百度搜索得出的关于为你读诗公司的报道,最早始于2015年4月为你读诗公司作为移动客户端参与第四届“夏青杯”朗诵大赛之时。在此之前,并无相关报道将“为你读诗”这四个字与为你读诗公司联系在一起。
而梁宏刚律师向记者表示,起诉前“为你读诗”APP的用户数也达到了100多万,由此认为法院的判断标准有待商榷。
记者为此咨询了中山大学法学院谢晓尧教授,他表示,这些认定标准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它们是构成知名商品的充分条件,但要综合考虑、整体把握,还要结合被告的主观意图和市场混淆,而不是单独衡量、比较某一个标准。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为你读诗”公众号无疑构成知名商品。
是否造成消费者混淆各执一词
“实践中,即使使用了相同的名称,两种商品也不一定会使公众产生混淆。”林子英法官告诉记者,要认定商品“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需要其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的联系。
“从双方的经营模式上看,为你读诗公司推出的APP,在服务的具体内容上更为广泛,二者依托的平台也不同,但公众号‘为你读诗’与‘为你读诗’APP的服务同以手机为载体,服务对象同为移动平台客户,服务内容又局限于诗歌这一小众题材上,二者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小,可相互替代的功能也越来越多,存在竞争在所难免。”林子英法官说,“尤其是尚客圈公司提供的核心服务——朗诵诗歌供阅读者收听,可完全被‘为你读诗’APP涵盖,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应当认为二者构成直接的竞争关系。”
记者下载了“为你读诗”APP,发现其功能除收听名家朗读之外,还包括录制,上传分享自己的作品以及收听他人的作品。梁宏刚律师表示,“为你读诗”APP最主要的功能是为使用者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使用者使用最多的功能也是根据APP提供的模板读诗,上传并分享,“相当于以读会友的一种途径,提供了用声音交流的平台,而‘为你读诗’公众号更像是广播电台和期刊杂志,不具有交互性质。”梁宏刚律师认为二者在功能和形式上都有很大的区别,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作者:王晓晨,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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