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私人律师 > 合法权益 > 借款担保 > 正文

仅有款项交付凭证的事实认定(2)

发布时间:2015-12-18 14:22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可以借鉴该案例的审理思路,对出借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还款责任的情形,应视为出借人尚未完成对双方存在借贷合同关系事实的举证,应由其继续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款法律关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作者单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作者:关恒,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七版)
商业秘密网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