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款项交付凭证的事实认定(2)
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可以借鉴该案例的审理思路,对出借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还款责任的情形,应视为出借人尚未完成对双方存在借贷合同关系事实的举证,应由其继续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款法律关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作者单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作者:关恒,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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