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66条律师处罚新规(2)
第五条 本基准中,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具体裁量基准见《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确定处罚幅度,同时应当对行为人是否具有从轻、减轻、从重等情形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判断后做出裁量。
第七条 违法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较小;
(二)涉及财产数额较小,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小;
(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较小;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八条 违法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失;
(二)涉及财产数额较大或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较大;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九条 违法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
(一)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同时有两项以上违法行为或者违法涉案金额巨大的;
(四)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章 裁量档次
第一节 律师、律师事务所裁量档次
第十一条 律师违反《律师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作者:未知,来源:尚格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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