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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白领”频陷劳动争议纠纷 北京海淀法院通报典型案例(2)

发布时间:2015-12-16 10:42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明科公司辩称,崔某兼任公司行政人事部主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崔某,并向法院提交了《文件发放签收表》、《员工辞职手续办理表》、《离职交接表》。其中《文件发放签收表》显示崔某向行政人事部签发了考勤管理制度,向技术部、商务部及车间签发绩效考核制度文件体系及绩效考核表等文件;《员工辞职手续办理表》显示在技术部经理徐某办理离职手续时,崔某在该表的分管副总意见栏及行政人事部主管意见栏中签字确认;《离职交接表》显示崔某的离职交接文件中包括公司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崔某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法院审理认为,明科公司提举的证据中所载内容,印证了明科公司所持崔某兼任行政人事部主管、负责行政人事工作的主张,同时,崔某也未提交证据表明其曾提出要求明科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明科公司予以拒绝。因此,崔某要求明科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解释说,用人单位未与高管签订劳动合同,高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的职责范围包括订立、保管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该高管的,则不予支持,否则很易滋生高管利用签订劳动合同的职权,故意“不作为”,企图从中牟取二倍工资的情况。然而,若有证据证明此类高管曾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合同而被拒绝的,仍可支持该高管二倍工资的请求。

  无故要求高管待岗降薪,用人单位应全额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向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待岗降薪决定或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如属违法,则应依据劳动者的不同主张,承担支付劳动者全额工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2012年11月王某入职天石公司任总裁助理,月工资标准为2万元。2013年7月起天石公司安排王某待岗,并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2013年9月天石公司以王某辱骂、威胁领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天石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按照每月2万元标准支付2013年7月至今的工资。

  天石公司表示,曾于2013年4月至5月与王某就其离职问题协商,王某曾同意最迟于2013年6月底离职,但因王某未按约定办理离职手续故而公司要求王某自2013年7月起待岗听候安排。天石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会议纪要、协议书等证据,但均未显示有王某签字,协议书中亦未加盖公司公章。王某则称双方确曾就离职问题进行协商,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天石公司为证明其解除理由合法向法院提交了王某与该公司总裁的谈话录音,该录音内容中未能明确体现王某存在辱骂、威胁他人的情形。

  法院审理认为,天石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天石公司主张曾就离职事宜与王某达成协议,但未能就此提交充分有效证据,因而天石公司以王某未办理离职手续为由安排王某待岗降薪的行为,确有不当之处。同理,天石公司以王某存在威胁、辱骂领导等行为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提交的录音证据未能体现出上述内容,故法院确认天石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亦属违法。综上,法院采信了王某的主张,确认天石公司作出的待岗降薪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均属违法,故天石公司应与王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按照每月2万元的标准向王某支付后续工资16万元。(作者:刘岚 杨炎辉,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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