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商业秘密保护 > 优秀文章 > 正文

认定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条件:天知!我知!您也知!(2)

发布时间:2015-12-16 10:43商业秘密网

  蜀国公司不服,又闹到阎官,说冰雹是曹无天作法形成,破坏了保密措施“无形天罡剑阵”。 阎官查明,曹无天确有此本身,进而判定:蜀国对木牛流马采取的合理的保密描述,曹无天构成“非法获取木牛流马”的行为。

  实例:

  某公司有成套的保密规范,但公司老板有个习惯,工作时间会将相关材料保存到自己的QQ空间,且未设置密码;该老板认为QQ空间别人是无法进入的;但事实是:当时QQ空间不仅QQ好友可以进入查看,其他人也可以自由进入查看内容。

  此例中,虽然 “权利人”认为有保密措施,但事实上不存在客观的保密措施,不满足天知的要求。

  二、我知:

  保密措施还应当体现权利人的意志,具体体现权利人保护其商业秘密而设置的措施,不体现权利人意志的措施并不能构成法律认可的保密措施。

  如上所述,文字形式的保密措施就当是权利人发布、制作或形成的文字;实物形式的保密措施应当是权利人布置的物体,其他形成的保密措施应当是权利人设置的方式。

  示例:

  接续上示例:话说曹无天不服阎官判定,上诉到盘古开天宫,并提出证据,说无形天罡剑阵并不是蜀国公司布置。原来,蜀国公司木牛流马技术保藏于翻江搅海阁之后,曾经每天派重兵看守;但在一个天狗吞日的一天,天降怪风,在翻江搅海阁周围形成无边的杀气(外称无形天罡剑阵),看守士兵无法靠近翻江搅海阁,蜀国公司根本无法进入该阁中,进而蜀国根本无法控制阁内的木牛流马技术。因此,所谓的无形天罡剑阵并不是蜀国公司的保密措施。

  盘古开天宫的盘古确认这一事实,认为:无形天罡剑阵并不体现蜀国公司意志,蜀国公司对木牛流马技术没有采取保密措施,曹无天不构成“非法获取木牛流马”的行为。

  实例:

  某公司为了实现对公司文档的统一管理,建立了完善的文档管理制度;根据该文档管理制度,文件的复制、借阅、接触均有严格的控制。但文档管理制度没有任何内容体现保守商业秘密的意思。在纠纷中,该公司主张上述文档管理制度作为保密措施,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三、您知:

  保密措施不仅体现权利人的意志,还要让保密义务人知道其有保密义务,如果不履行该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该义务基于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约定而产生,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该义务基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的对世权而产生,就要承担侵权责任(民事侵权责任或刑事侵权责任)。

  相对人不知道保密措施的,不承担相关责任。

  示例:

  接续以上示例:蜀国公司对盘古认定不服,上诉到乾坤玉天宫,请玉帝裁量,玉帝派出顺风耳、千里眼、二十四星宿、三十六天罡、七十二地煞分头行动,终于查明事实真像。事实如下:

  1、翻江搅海阁外的无形天罡剑阵确实是由蜀国公司前代CTO诸葛孔明布置;

  2、曹无天进入翻江搅海阁之前,喝醉酒的万载永存金刚佛误打误撞施法形成冰雹破坏了无形天罡剑阵;

  3、曹无天之所以去翻江搅海阁,是因为受曹操指示,说让曹无天去那里拿木牛流马资料;曹操之所以让曹无天去,是因为曹无天为天外来客户,手握有切地劈天刀,能量超群,对曹操地威胁很大,曹操想借蜀国公司的无形天罡剑阵置曹无天于死地;而曹无天并不知道翻江搅海阁外有无形天罡剑阵;曹无天不费吹灰之力拿到木牛流马的资料是一系列的巧合。

  据以上查明事实,玉帝裁定:

  无形天罡剑阵形成对蜀国公司木牛流马技术的保密措施,但曹无天由于不知道该保密措施,实际上该保密措施也没有发挥作用,曹无天不构成“非法获取木牛流马”的行为。(作者:编辑:优智博-Jean,来源:专利天下转载自优智博知识产权)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