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规范》2016.1.1实施(2)
第九条 以下商品禁止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进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
(二)未获得检验检疫准入的动植物产品及动植物源性食品;
(三)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危险货物品名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规章范本>附录三<危险货物一览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名录》和《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四)特殊物品(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生物制品除外);
(五)含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核生化有害因子的产品;
(六)废旧物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进境的其他产品和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禁止进境的产品。
以国际快递或邮寄方式进境的,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的要求。
第十条 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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