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并发症?并发症都能免责吗?(2)
2、看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告知义务
《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如未能尽到此义务,则可以认定其违反了法定的告知义务而构成医疗过错。
3、看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回避义务
根据相关诊疗规范,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回避义务,即医务人员采取了相应的诊疗措施以尽可能避免并发症的发生。并发症的相对可避免性决定了在一定条件下, 只要医务人员加以充分的注意并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发症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例如在剖宫产手术中,手术医生应特别注意防止损伤患者的输尿管。 但是也应当注意,并发症的可避免性是相对的,在临床实践中,有时即使医务人员对并发症予以充分的注意并采取预防措施仍难以避免并发症的发生。例如,如果甲 状腺肿物与周围神经粘连非常密切,则在切除过程中将难以避免神经损伤的发生。此时只要医务人员能够证明其在手术中严格遵守了技术操作规范,并对不良后果的 发生给予了充分的注意,那么医务人员才能不承担责任。
4、看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医疗救治义务
在并发症发生后,医务人员是否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以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还是以甲状腺中喉返神经损伤为例,因切断、缝扎导致的喉返神经损伤属于永久性损伤,而因挫夹、牵拉、血肿压迫所致者多为暂时性的,经过适当的理疗等及时处理后,一般可以在3-6个月内逐渐恢复。因此,对于后者,医务人员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并发症的损害后果。
【相关知识】
实践中还有一种可能是引发了后遗症。所谓后遗症是指医疗终结后仍遗留某些身体机能障碍,严重者尚存医疗依赖,需靠外源性医疗支持维持身体机能。后遗症发生的原因,有的是因必需的诊疗方法所造成的损害形成的,如双侧卵巢切除后,内分泌功能需外源性激素维持;甲状腺切除术后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有的是疾病本身的自然转归,如脑溢血或脑血栓形成,医疗终结后遗留肢体瘫痪等。并发症和后遗症也是引发医疗纠纷的基本事实。有的情况下,医务人员对并发症后遗症的发生即使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也不能避免,这种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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