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管理工作又出新规,企业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管理可资借鉴(4)
发布时间:2015-12-01 16:49商业秘密网
(一)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研究等活动;
(二)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广播、电影、电视以及公开发行的报刊、书籍、图文资料和声像制品进行宣传、报道或者发表论文;
(三)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展览和展示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保密管理,存储、处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
(二)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三)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
(四)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
(五)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
(六)其他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当经过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确需提供的,应当经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机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对外提供应当报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对外提供应当报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对外提供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机关、单位开展涉密科学技术活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明确保密纪律和要求,并加强以下方面保密管理:
(一)研究、制定涉密科学技术规划应当制定保密工作方案,签订保密责任书;
(二)组织实施涉密科学技术计划应当制定保密制度;
(三)举办涉密科学技术会议或者组织开展涉密科学技术展览、展示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管理措施,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
(四)涉密科学技术活动进行公开宣传报道前应当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十四条 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加强保密管理:
(一)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在指南发布、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立项批复、项目实施、结题验收、成果评价、转化应用及科学技术奖励各个环节应当建立保密制度;
(二)涉密科学技术项目下达单位与承担单位、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与参研人员之间应当签订保密责任书;
(三)涉密科学技术项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载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台账;
(四)涉密科学技术项目进行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宣传展示、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承担单位应当提前进行保密审查;
(五)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原则上不得聘用境外人员,确需聘用境外人员的,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报批。
第三十五条 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应当按以下要求加强保密管理:
(一)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在境内转让或者推广应用,应当报原定密机关、单位批准,并与受让方签订保密协议;
(二)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向境外出口,利用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在境外开办企业,在境内与外资、外企合作,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档案归档和保密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为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提供经费、人员和其他必要的保障条件。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作者:编辑:优智博-Jean,来源: 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转载自优智博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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