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吐血总结:查询冻结账户的6条经验(3)
博主曾作为一宗诉讼中的原告代理人,申请法院冻结被告的基本账户。法院在查询该账户时,博主就请求法官把该账户的流水记录调出来。看了流水记录后,博主发现该账户很少有被告的日常经营收入进账。顺着这一线索,经过多方面努力查探,发现被告的经营收入都进了控股股东的私人账户。于是,依靠以上证据,博主建议当事人把被告的控股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诉请其承担连带责任。
6、回执背书扫除查询死角
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在查询被执行人账户完毕以后,应要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查询通知书回执上注明被执行人在该金融机构是否还开设其他账户。在执行实践中,有些金融机构往往从本单位利益以及与被执行人业务利益考虑,抵触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的查询、冻结。因此,有些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常常向执行人员提供被执行人没有资金的账户或仅有少量资金的账户。如果不要求其注明,事后若执行人员通过其他手段查询到被执行人在该金融机构还有其他账户并存有资金时,金融机构往往会借此推脱或逃避责任。所谓狡兔三窟,生意人在银行有几个马甲账户也很正常。
前面已经讲到要按多种索引方式查询,要全面查询各类账户,但查询效果建立在经办人尽职尽责的基础上,即便如此也难保不会有漏洞,所以应当要求受询银行在查询通知上背书注明被查询人在该行是否还有其他账户。这样一来,银行从自身法律风险角度考虑,一般不敢轻易隐瞒被查询人在该行开立的其他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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