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新三板,法律审查有哪些要点?(2)
2006年8月31日之后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仅限于《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的规定,按以下几种方式处理:
1.由于城市规划调整、经济形势发生变化、企业转型等原因,土地使用权人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国有承租工业用地补办出让,符合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2.政府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拟安置的工业项目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和城市规划功能分区要求,尽可能在确定的工业集中区安排工业用地。
因此,对于2006年8月31日之后,企业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招拍挂”方式,否则属于违法取得。
■历史虚假验资瑕疵,应予以补足。
■无形资产出资问题。
1.无形资产是否属于职务成果或职务发明。如果属于股东在公司任职的时候形成的,无论是否以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出资,股东都有可能涉嫌利用公司提供物质或者其他条件完成的该等职务成果(职务发明),该等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应当属于职务成果(职务发明),应当归属于公司。
2.无形资产出资是否与主营业务相关。为特殊目的,购买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无形资产通过评估出资至公司,或者股东自己拥有的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后来因为种种原因,虽然评估出资至公司,但是公司后来主营业务发生变化或者其他原因,公司从来没有使用过该等无形资产,则该等行为涉嫌出资不实,需要通过减资程序予以规范。
3.无形资产出资到位。应办理资产过户手续。
■股权代持。需要还原,如职工持股会的清理。
■关联交易。需披露并说明相应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允性、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安排,不得不合理地输出挂牌公司利益。
■同业竞争。允许,但应进行合理解释。公司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及做出的承诺。
■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要求。
1.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如申请转变为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
2.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作者:陶云刚律师,来源: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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