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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报发布优惠通告,消费者购买商品后才知道的能否享受(2)

发布时间:2015-11-25 14:49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本案中,国美公司在报纸上刊登的“20大空调品牌紧急降价暨节能产品补贴通告”系广告,且内容具体确定,规定了降价补贴的品牌及幅度、适用的门店范围、活动期间(虽仅明确了起始时间,但未规定结束时间,在未公布结束时间的情况下,则应视为至公布结束时间为止),应为要约,且为向非特定社会公众发出的要约。

  (二)国美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关于国美电器的行为是欺诈还是违约行为的问题。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的对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承诺只能以明示的方式为之,沉默或不作为本身不构成承诺。本案中,仇某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中的一员,是国美广告的要约相对人,其到国美指定门店进行消费即是以其行为明确表示接受要约,构成了承诺,而相对人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该要约一经被接受,要约人即受其约束,因此仇某与国美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合同的内容应以广告内容为准。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国美公司没有按广告上的承诺内容给予仇某10%的降价优惠,但给予其节能补贴,并非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其做出购买空调的错误意思表示,仇某购买空调的行为属自愿,因此,国美公司的行为应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仇某在国美公司购买的空调产品在优惠范围内,国美公司理应按合同约定给予原告仇某相应优惠,同时,仇某亦可以要求国美公司支付违约金等形式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作者:王晓艳,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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