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沿袭香火”过继的子女是否享有亲生父母的继承权?(2)
本案中,李邦民“过继”时已经成年参加工作,此时他已能够自立,李邦民在成年以前更多的是受到来自其生父母的抚育,这种“过继”关系并不是法律上所称的收养,而是封建性的“过继”,更多的是承载着“沿袭香火”的目的,所以李邦民与李安武之间并未形成法律上的抚养关系。
综上,李安武与李邦民的收养关系不成立,李邦民与其生父母之间的互有权利义务。故本案中,李邦民可以主张继承权分得李安文和李玉的遗产。
(作者单位: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作者:高敏,来源:中国法院网江西法院)- 上一篇: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起算时间如何确认
- 下一篇:抚养费按什么标准支付?
相关阅读:
- 蔡锦明、王建国与武汉市好又多商业百货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 2015-05-10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2015-06-05
- 发布烟草广告的批准 2015-06-05
- 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的运用和完善 2015-05-29
- 商业秘密保护“十不要” 2015-05-10
- 个体工商户的撤销登记 201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