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纠纷是否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医疗美容纠纷是否应适用《消法》。医疗美容纠纷被界定为医疗纠纷的一种,一般都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立案。医疗美容虽具备医疗服务的基本特征,但也有自己的特点,故理论界及实务界对其应适用《消法》还是与一般医疗纠纷一样,适用侵权法和合同法,存在争议。
主张医疗美容纠纷应适用《消法》的观点主要认为:一、医疗美容服务可以认定为生活消费行为。它不具有国家公益性;主要目的并非治疗疾病,而是满足就医者的心理需求;医疗美容机构具有营利性;就医者与一般消费者一样,在医疗机构及具体医疗行为的方式上都享有自主选择权,以上特征均符合《消法》关于生活消费行为的定义。二、医疗美容就医者与医疗机构相比,在专业知识、社会地位、经济能力等方面,仍处于弱势地位。适用《消法》能够更好的保护其合法权益,符合《消法》保护弱者的立法目的。本案中,一审法院便采用了该观点,认定整形公司超范围手术,且未如实告知,存在欺诈,但最后又并未按照《消法》相关条款处理,仅判令整形公司在扣除其有资质的一项手术费后,赔偿乔荷其他项手术费损失。
另一种观点主张,在现行的法律规范下,医疗美容纠纷不应单独适用《消法》。笔者支持此种观点,理由如下:一、从医疗美容的概念上看,其在行为主体、资质要求、行为方式、目的及行政管理等多方面都区别于一般的生活美容。且在审判实践中,并非所有的医疗美容都仅仅是为了达到变美丽的效果,更多的是含有一定的治疗、矫正目的。故不能将医疗美容简单等同于一般消费行为。二、在法律适用上,侵权法及合同法已经就医疗纠纷进行了规制,医疗美容纠纷既然被归于医疗纠纷的大范畴,就应在侵权法、合同法范围内寻找救济,而不应再单独适用《消法》。例如,本案中,我院便引用合同法,认定整形公司超范围、超资质进行手术,并对乔荷造成了损害,应退还乔荷部分服务费并给予赔偿。因双方没有具体约定各项手术费标准,乔荷也没有明确其损害是哪一项手术所致。在无法具体计算各项费用及损失,乔荷亦认可一审判决的情况下,为避免当事人诉累,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三、如果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适用《消法》,便会造成不同医疗美容纠纷适用不同法律的局面,会引起执法不统一,不利于实现法律的公正性。
(作者:白松,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二中法院)- 上一篇:输血致第三人感染病毒,医院该不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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