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猴头菇”搭便车仿冒“猴姑”被判侵权赔偿20万元(2)
曾江林系南昌市东湖区江林水果食杂店的经营者,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系由曾江林销售。唯一家公司当庭认可被诉侵权产品系由其生产。
2014年12月2日,唯一家公司向法院提交“猴头菇饼干”的销售说明,称其于2014年5月份开始销售“闽唯一家”牌猴头菇饼干,产品主要销售区域在福建漳州周边,目前销售金额人民币6万元,净利润约人民币6000元左右。
南昌中院认为,各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需要解决如下几个层次的问题。
一是江中食疗公司“猴姑”酥性饼干是否为知名商品。江中食疗公司自2013年9月开始生产销售“猴姑”酥性饼干,销售遍及全国,区域广泛,截止2014年5月31日,开票销售金额(含税)合计357641273.16元。江中食疗公司于2013年9月开始在全国近20个电视台就“猴姑”酥性饼干进行广告发布,每个月广告频次为3000次左右,广告费用达两个多亿,消费者知晓“猴姑”酥性饼干以及购买率均呈上升趋势。
二是江中食疗公司“猴姑”酥性饼干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被诉侵权产品名称为猴头菇酥性饼干,猴头菇是一种食用菌,酥性饼干是对饼干的描述性词汇。江中食疗公司商品的装潢在于其色彩、文字、线条和图案的使用与搭配,以及以一定方式对这些要素进行的组合,由此获得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特有性,该名称、包装和装潢经过使用与大量宣传,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特征。据此,应当认定江中食疗公司“猴姑”酥性饼干的名称、包装和装潢具有特有性。
三是“猴头菇”酥性饼干是否仿冒“猴姑”酥性饼干的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的产品。如前述,江中食疗公司的“猴姑”酥性饼干为知名商品,其商品装潢为“猴姑”酥性饼干所特有。
四是赔偿责任及数额的确定。宝嘉达公司作为受托加工商,使用了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与唯一家公司共同构成不正当竞争。结合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恶意程度、侵权时间长短及影响、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数量等各方面的因素,酌定唯一家公司、宝嘉达公司连带赔偿江中食疗公司损失人民币20万元。
法院审理判决
2015年1月13日,南昌中院依法作出判决:一、宝嘉达公司、唯一家公司、曾江林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仿冒江中食疗公司“猴姑”酥性饼干产品的特有装潢的侵权产品;二、宝嘉达公司、唯一家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连带赔偿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江中食疗公司不服,向江西高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判决第二项所确认的20万元的经济赔偿金额偏低,不利于构建公平正义的市场经济秩序,请求改判唯一家公司与宝嘉达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2015年5月7日,本案在江西高院进行二审开庭审理。
江西高院认为,唯一家公司是否构成对江中食疗公司知名商品“猴姑”酥性饼干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首先,应认定江中食疗公司知名商品“猴姑”酥性饼干是否构成知名商品。其次,应认定江中食疗公司“猴姑”酥性饼干装潢是否构成特有装潢。再次,双方装潢是否近似和容易造成混淆、误认。
综上,江西高院一槌定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作者:黄辉、邹征优,来源:法制网转载自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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