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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院一周年发布12起典型案例之八(2)

发布时间:2015-11-19 08:43商业秘密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中对此问题进行了判定,指出著作权受到侵害遭受的损失属于可得利益的损失,实际损失具有难以举证的特点。故法律赋予了法官在定额范围内进行酌定的权力,该定额不能突破。
  一审法院在五十万元以上酌情予以确定赔偿额所综合考虑的涉案台标的独创性程度及知名度、爱美德公司对涉案图标的使用方式、使用持续时间、涉案台标艺术美感等因素应该是涉案台标对爱美德公司侵权违法所得的酌定。通过上述分析,明确了定额赔偿五十万元的上限不能突破,并对定额赔偿和酌定赔偿进行明确区分,厘清了定额赔偿和酌定赔偿的适用。(作者:未知,来源:京法网事转载自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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