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院一周年发布12起典型案例之六(2)
发布时间:2015-11-19 08:41商业秘密网
第一、公开销售的涉案机顶盒包装上有关兔子视频开发者的标注,其证明力高于案外人所出具的证明其为兔子视频开发者的证据。
第二、直接侵权行为人并非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第三、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确定采用服务器标准。
第四、主动定向链接是指链接提供者对于被链接内容进行主动整理编排,且其链接仅指向少量有限网络的链接方式。
第五、主动定向链接服务提供者负有较高的认知义务。如被链接内容是影视作品,则链接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对被链接网站传播的内容是否属于正版传播内容进行了解,并应尽可能将其链接服务指向正版的链接网站。如果提供者尽到上述了解义务,即使其最终链接到的内容的确非合法传播的内容,亦不因此而认定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主观具有过错。(作者:未知,来源:京法网事转载自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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