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百伦”商标权纠纷案二审开庭(2)
发布时间:2015-11-17 08:56商业秘密网
新百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11月5日的庭审由广东高院副院长徐春建担任审判长主持,合议庭由5名法官组成。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围绕六大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论战”:被上诉人“百伦”“新百伦”商标是否实际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上诉人对“新百伦”标识是否享有企业名称字号权、未注册商标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被上诉人是否恶意抢注“新百伦”商标?上诉人在销售产品的有关凭证、官网上宣传使用“新百伦”商标,是否侵害被上诉人涉案商标专用权?原审法院确认的违法数额是否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应否中止诉讼?
新百伦公司认为,“New Balance”公司拥有第35类广告和销售项目“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的“新百伦”注册商标,公司组合使用“NEW BALANCE/新百伦”“NB/新百伦”或“New Balance新百伦及NB图形”标识,不会与周某“百伦”商标产生混淆,且新百伦公司对“新百伦”等商标享有在先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属于合理使用其在先字号权的行为。新百伦公司还认为,新百伦公司在不存在主观恶意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直接以新百伦公司因侵权所获盈利来计算赔偿数额,属适用法律错误。并认为,周某存在恶意抢注商标行为。
被上诉方则认为,“百伦”“新百伦”商标经由善意合理的方式取得,即便经异议程序仍获国家商标局注册,权利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新百伦公司对“新百伦”的使用构成商标性使用,依照商标法规定,构成对周某“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的侵权。并认为,新百伦公司所谓的在先权利和第35类的注册商标的抗辩均不成立,新百伦公司的上诉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
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作者:记者 章宁旦,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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