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假冒他人身份入职发生工伤如何处理?(2)
上述工伤待遇中,对于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部分,无论劳动者参保与否,用人单位都必须承担。对于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了工伤保险手续并缴纳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才予以支付。若参保是假冒他人身份,目前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拒付此种情况下的工伤保险待遇。
那么,假冒他人身份入职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工伤待遇支付责任应由谁承担?
有人认为,应由劳动者自行承担,理由在于劳动者应就其故意提供虚假身份证明的行为承担责任。
有人认为,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因为用人单位负有审查核实劳动者身份的义务。
这两种观点都失之偏颇,理由在于虽然用人单位负有核实劳动者真实身份并为劳动者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的义务,但劳动者也负有提供自己真实身份入职并向用人单位提交真实身份证明材料以便于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义务。因此,劳动者工伤待遇责任应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区分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而判断劳动者承担主次责任的标准,司法实践中主要依据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责任。就劳动者假冒他人身份入职导致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责任分担来说,应从年龄区分主次责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假冒身份证明为其技保而遭受社会保险损失的,对法律法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如冒用人发生工伤时已满16周岁,由冒用人承担主要责任,用人单位承担次要责任;如冒用人发生工伤时不满是16周岁,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冒用人承担次要责任。对法律法规规定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劳动者无须进行分担,仍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据此,就本案而言,申请人曹某发生工伤时已年满16周岁,且存在假冒他人身份入职的主观故意,应就遭受的社保部门拒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被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故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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