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关于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的指导意见(2)
三、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和使用
(九)推行工作主体。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自身职责,推荐相关行业或领域内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联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开展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工作。
(十)免费提供。
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提供电子版下载、印制发放纸质文本等方式向社会免费提供合同示范文本。
(十一)自愿参照使用。
合同示范文本供合同当事人自愿参照使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十二)合同条款的解释。
当事人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应充分理解合同中条款的内容,并自行承担合同订立履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条款进行解释。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不负责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内容进行解释。
(十三)推行使用中的问题。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合同示范文本推行使用过程中发现文本内容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该文本的制定机关。由制定机关适时以适当方式对该问题进行纠正。
(十四)合同示范文本管理。
对于合同当事人利用、冒用合同示范文本,实施侵害消费者权益、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合同违法行为的,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一经发现,应当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长期以来,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推行工作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和认可。面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深化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从建立健全合同行政监管长效机制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工作措施,确保落实到位。
工商总局
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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