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经典案例告诉你法院如何裁判高管劳动争议(2015最新版)(7)
案例九: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服务期约定,应依协议向用人单位返还奖金
裁判要义
用人单位为稳定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工作岗位人员队伍,与此类人员签订奖金协议,约定了享受奖金应工作满一定期限的条件;用人单位依约向高级管理人员支付奖金后,高级管理人员未满服务期即自行辞职,应当按照奖金协议的约定向用人单位返还奖金。
案情概要
2013年10月,李某人职科网公司,担任技术总监,双方间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2013年12月30日,双方间签订了《奖金协议》,约定科网公司向李某发放特殊现金奖励,金额为税前120000元,李某充分享有该奖金的前提条件是需要自2014年1月1日起工作满一年;若李某自2014年1月1日起一年内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则需将上述奖金全额退还公司。协议签订当日,科网公司向李某支付了奖金,税后金额为91005元。2014年4月李某自科网公司离职。科网公司后通过诉讼程序要求李某按照奖金协议的约定返还奖金91005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主张奖金协议的签订违背了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离职系因科网公司被并购后,其工作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经协商无果后其提出辞职,且其离职时所有部门审批均通过,并未要求其退还奖金。科网公司则主张2013年下半年公司被其他企业并购,其公司为稳定核心员工队伍,与李某等人签订了奖金协议。签订协议时,李某充分知晓法律后果,且协议并未加重李某的责任,李某即使返还奖金也没有任何损失。科网公司提举《辞职申请表》,显示李某因个人原因辞职。李某对其签字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经法院释明后明确表示不申请笔迹鉴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与科网公司签订的《奖金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李某未举证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应当认定协议有效,李某与科网公司均应遵守该协议约定。协议约定李某应自2014年1月1日起在科网公司工作满一年,是其享有奖金附带的条件。科网公司提交的《辞职申请表》载明了李某系因个人原因离职。李某虽不认可申请表中的签字,但其未就签字的真实性申请鉴定,故法院依法采信《辞职申请表》的真实性,认定李某系主动提出离职。在科网公司并未明确表示放弃该奖金追素权的情况下,李某仅以科网公司为其办理完毕离职手续为由,作为不予返还奖金之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李某在科网公司工作未满一年即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双方《奖金协议》的约定,法院判令李某向科网公司返还奖金91005元。
法官释法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岗位工作人员等人员队伍,通常深谙用人单位经营与管理之道,集聚企业智慧,企业为了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往往会在劳动对价之外给付这些“精英“额外的奖励,并与其约定在—定期限内不得辞职,全职为本企业服务,如违反约定则应返还给付的奖励。此类奖励的性质并非劳动报酬,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己方义务。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十:用人单位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股票激励机制,应以双方约定为准
裁判要义
出于敦促高级管理人员勤勉、长期为公司提供劳动的初衷,部分用人单位向此类人员实行股票激励机制。常见的为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高级管理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股票激励机制如何执行,应遵从双方间的明确约定。
案情概要
2011年5月于某人职洁全公司,担任法务主管。如职前浩全公司向于某出具《录用意向书》,载明:“福利待遇:基本月薪税前8000元(其中税前现金7000元,另以每月1000元上市公司等值股票按月发放)。前述股票特指公司于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入职后浩全公司每月向于某送达当月工资单,显示“应扣减有条件股票份额”一栏金额均记载为“0”元。2014年1月于某与浩全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于某主张浩全公司克扣工资用于购买股票,后通过诉讼程序要求洁全公司兑换股票90793股,以现金形式向其支付。(作者:未知,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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