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法庭审理程序(2)
4.出示证据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
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5.申请新证
审判长问被告人:“是否有新的证据要求出示?”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6.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这是今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增加的一项程序。
三、法庭辩论阶段
1.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开始。
2.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3.被害人发表控诉意见。
4,被告人陈述和辩解。
5.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6.互相辩论。
7.辩论中发现可能影响判决的新的事实,审判长宣布停止辩论,重新进行法庭调查。
8.刑事部分辩论结束后,控辩双方对民事部分进行辩论。
9.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四、法庭调解阶段
审判长询问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如果双方都要求调解的,法庭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调解。
没有附带刑事诉讼或者一方不愿意接受调解的则不予调解。
五、评议、宣判
1.审判长宣布休庭。
2.控辩双方向法庭移交证据。
3.当事人核对笔录、签字。
4.合议庭成员对对控辩双方的意见进行评议。评议秘密进行。
5.合议庭成员有重大分歧或者不同意合议庭意见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制作判决书。
7.继续开庭,宣读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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