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丽”状告淘宝网店侵权 被告被判为侵权赔偿2万(2)
发布时间:2015-11-04 16:35商业秘密网
法院认定被告为网店店主 为侵权共买单2万多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淘宝公司出具《证明材料》证实阿军就是用户名为“某某直销网”网店的登记人。对于阿军在审理过程中称其不是该网店的开办人,是因其曾丢失身份证而被他人冒用姓名开设网店的主张,由于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不予采信。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阿军销售的女鞋属于丽华公司和百丽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范围,在商品上突出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且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使用,因此,上述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阿军所举出的证据不具备说明上述商品来源合法的证明力,其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
近日,市中院作出判决:阿军立即停止在“某某直销网”上销售侵犯丽华、百丽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的鞋子;两案共赔偿经济损失20504元(其中504元为两双女鞋的购鞋款)。因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百丽公司是以商标权被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并没有涉及企业名誉受损的诉讼主张和请求,因此百丽公司请求判令阿军进行书面赔礼道歉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记者手记:随着时下社会上出现的网购热,开网店的人也越来越多,法官借此提醒开网店的店主们要守法经营,如果在网上销售的冒牌产品、或不能合法说明来源的商品,不仅有可能造成侵权,要为此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买家还可据此要求赔偿。网店的店主们千万不要抱着侥幸的心理,以为在网上随意叫卖一些侵权产品,不易被人发觉,正如本案,网店一旦侵权,还是被找上门。
主办法官说了,归纳起来就是一句话,做生意大家都要诚实守信,店家卖的也是正品,买家买的也是正品。(作者:陈梅 邓莉,来源: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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