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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自杀也算故意杀人?(2)

发布时间:2015-10-28 15:13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不过,中院考虑到施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主观恶性相对较轻,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一审判处他有期徒刑五年。

  法官说法

  1 自杀为何会构成犯罪

  “被害人的承诺不能成为被告人杀人犯罪的理由。”中院法官分析,本案当中,施某主观上对于被害人的死亡持放任态度,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剥夺对方生命的故意,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同时,其客观上也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

  法官还说,虽然被害人系在自愿情形下由施某实施杀害行为,但施某所侵害的生命权已经超出被害人承诺可处分的范围,不能以此排除其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仍然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可责难性,应以犯罪论处。

  2 是否犯罪有四种情形

  相约自杀,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

  相约自杀,是否一律构成犯罪?对此,法官认为,可以分为四种情形。

  第一种,相约双方均自杀身亡的,不存在犯罪问题。

  第二种,相约一方先杀死对方后,再实施自杀行为未逞的,其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第三种,相约双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一方死亡而另一方未逞的,未逞者的行为与对方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故也不构成犯罪。

  第四种,相约双方同时实施自杀行为,一方未逞的,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以其行为与对方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来综合判定。

(作者:未知,来源:厦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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