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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盘成打击盗版下一风口 版权局界定明知应知规则(2)

发布时间:2015-10-28 09:18商业秘密网

  《通知》第5条规定,对于根据权利人通知已经移除的作品、权利人向网盘服务商发送了权利公示或者声明的作品,以及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重点监管作品,网盘服务商已经明确知道这些作品的权利主体;第6条规定,对于正在热播、热卖的作品,出版、影视、音乐等专业机构出版或者制作的作品以及其他明显感知属于未经授权提供的作品,网盘服务商应该知道权利人一般不会将这样的作品通过网盘的方式进行传播;在这些情况下,有网盘用户上传、存储并分享这些作品时,网盘服务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吴一兴分析,国家版权局明确列举了网盘服务商应当制止的多种违法行为,是对网盘服务商注意义务的重新定义,也符合网络存储及传输技术的发展现状。
  “过去一般认为,海量信息会给网络服务提供者带来巨大的监管成本和审查障碍,因此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对较低的‘通知+删除’义务。”吴一兴介绍,随着对比识别技术的发展,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盗版文件进行鉴别的成本大大降低、效率也飞速提高,在数据传输前端打击盗版复制件的做法,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不再是那么遥不可及。
  “《通知》少有地明文确定了新的网盘服务商行动准则,提高了网盘服务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数据处理的审查义务,网盘服务商可以更有针对性地、更加重点突出地开展工作,尽可能将盗版行为在传输前端加以规制。”吴一兴说。
  阿里巴巴数字娱乐高级法务专家吕长军也认为,此次《通知》对于网盘服务商的注意义务进行了强调。他注意到,《通知》要求,在网盘服务商其网盘首页显著位置详细标明权利人通知、投诉的方式等,特别是对网盘服务商接到通知后的处理时限进行了限定--要求在24小时内移除、删除相关侵权作品或侵权链接。
  “这无疑是一大变化,因为之前对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服务商履行‘通知删除’程序的时限从未有过具体规定。”吕长军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教授熊琦认为,此次国家版权局对于网盘服务商的监管要求,类似于今年以来对视频分享网站、数字音乐平台等盗版高发地的做法,均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首先自查和自我监管,以达到净化行业环境和规范行业运作的效果。
  “这样不但有助于节省版权监管部门有限的执法资源和成本,更能够有效减少网盘服务商日后在司法上面临的诉讼压力。”熊琦表示。
  不必担心盗版审查侵犯隐私
  然而,《通知》提高网盘服务商审查义务的做法,也引发了这种做法可能会侵犯用户个人隐私的担忧。
  《通知》发出后,不少网络评论认为,网盘服务商加强对侵权内容的审查,难免会涉及到用户私人所上传的内容,如个人照片、家庭视频、个人文档等,可能就在审查的过程中被窥探。
  熊琦也指出,这种担忧反映出网盘服务商治理侵权内容的最大难题--由于网盘是用户储存自己信息的云空间,除了涉及版权问题的作品外,还有大量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存在。
  “如何处理版权执法与隐私权保护的问题,需要权衡。如果过于严格地进行监管,有可能会让网盘服务商在监管过程中,获取用户个人信息等受隐私权保护的对象,进而影响用户的使用体验,并对该产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熊琦坦言。
  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在解读《通知》时,也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解释,认为这一担忧是不必要的。
  “《通知》所要规范的是网盘用户上传、存储并分享他人作品的行为,如果网盘用户只是单纯上传、存储一些信息或作品,没有向公众分享、传播,那么网盘服务商不会对用户的私人网盘进行筛查,不会侵犯用户的隐私。”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作者:未知,来源:法制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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