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凤凰网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2)
发布时间:2015-10-19 09:11商业秘密网
以上事实有执法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人证言、网络截屏材料、公证书、授权协议、《中越战争秘录》图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执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处以当事人二十五万元人民币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该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版权局
201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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