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检察院司法责任制 十一种可追责情形(2)
14.检察委员会对案件进行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检察委员会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15.完善检察委员会决策咨询机制。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委员会、专业研究小组等检察委员会决策辅助机构。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到场发表咨询意见。
四、明确检察人员职责权限
16.检察长统一领导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决定是否逮捕或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二)决定是否起诉;
(三)决定是否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意见或提请抗诉,决定终结审查、不支持监督申请;
(四)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以及复议、复核、复查;
(五)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决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重要侦查措施;
(六)决定将案件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主持检察委员会会议;
(七)决定检察人员的回避;
(八)主持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对检察官进行考评;
(九)组织研究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法律规定应当由检察长履行的其他职责。
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受检察长委托,可以履行前款规定的相关职责。
17.检察官依照法律规定和检察长委托履行职责。
检察官承办案件,依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至少亲自讯问一次。
下列办案事项应当由检察官亲自承担:
(一)询问关键证人和对诉讼活动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对重大案件组织现场勘验、检查,组织实施搜查,组织实施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决定进行鉴定;
(三)组织收集、调取、审核证据;
(四)主持公开审查、宣布处理决定;
(五)代表检察机关当面提出监督意见;
(六)出席法庭;
(七)其他应当由检察官亲自承担的事项。
18.主任检察官除履行检察官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办案组承办案件的组织、指挥、协调以及对办案组成员的管理工作;
(二)在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19.业务部门负责人除作为检察官承办案件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研究涉及本部门业务的法律政策问题;
(二)组织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相关业务部门办案工作的指导;
(三)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讨论,为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提供参考意见;
(四)负责本部门司法行政管理工作;
(五)应当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20.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接待律师及案件相关人员;
(三)现场勘验、检查,实施搜查,实施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四)收集、调取、核实证据;
(五)草拟案件审查报告,草拟法律文书;
(六)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
(七)完成检察官交办的其他办案事项。
21.省级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检察业务类别、办案组织形式,制定辖区内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可以将检察长的部分职权委托检察官行使。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权力清单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作者:未知,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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