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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江阳法院:医事法庭疏解“医”与“患”的纠纷(2)

发布时间:2015-10-12 14:09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泸州市医学会主任杨帆表示,根据骨科医生的经验,该案不只涉及医疗器械的质量问题,在医院能提供相关批文的情况下,造成钢板断裂原因分析可能有几种情况,一是质量问题,二是医生在安装上存在技术问题,三是患方不按医嘱过早活动等问题。

  泸州市医学会骨科专业委员会委员王华表示,植入患者体内的医疗器械出现问题,不应单由医方提供依据。医院在各项采购证书都齐备的情况下,表明医院在进购医疗器械环节上没有问题。在该案中,植入夏某体内的钢板断裂,有可能是产品应力差,也有可能是医生处置不当。

  病历“躲猫猫” 过错责任PK因果关系

  泸县一村民钱某于2013年1月11日在丙医院做了内固定取出术。1月29日,钱某右小腿手术切口有少量渗液,切口愈合不佳。同日,丙医院出具诊疗意见:“手术切口已基本拆线,故可转门诊治疗。”钱某于当日办理了出院手续。

  2月3日,钱某因“右小腿感染”再次来到丙医院治疗,后康复出院。

  出院后,钱某认为第一次住院期间,丙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术前、术中、术后未用抗生素以及切口换药不规范等行为,导致其二次住院治疗,故将丙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第二次住院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

  审理中,丙医院申请对其在钱某第一次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

  泸州市某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丙医院对钱某的医疗过程存在过错,其过错参与度评估为约20%。

  江阳区法院审理认为,丙医院在钱某右小腿骨折内固定取出术后,发现切口有渗液,在没有检查病变情况并给予相应治疗措施的情况下同意钱某出院,视为存在过错;病程记录显示,医嘱中无换药医嘱,不能说明换药过程,不能排除其切口不愈合与未及时换药存在关系,视为存在过错。遂判决丙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泸州五月花律师事务所律师宣明表示,当前医疗纠纷争议大的一个原因,是由于对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机构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法律规定中的“过错”二字理解不同。如病历内容缺失、代签名这一问题,代签名究竟是本人未参加、他人代手术,还是本人手术、他人协助制作病历记录代为签名,二者之间的性质和过错程度是完全不同的。因此,需要从法律上审查该行为与医疗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否则,纠纷可能会引发更大的分歧与争议,甚至群体性事件。

  泸州市人民医院办公室主任许庆元表示,鉴定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不应只以效果论,而应以医务人员是否按照国家相关诊疗规范进行来判断。病历不应作为唯一证据,应以“因果关系”为依据。(郭小容 肖则兰)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商业秘密,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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