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丨专利权≠任性权:谈行使专利权的十大限制!(3)
发布时间:2015-10-12 09:36商业秘密网
所以,如不及时行使专利权,则有可能会丧失或部分丧失受法律保护的专利权益。
9合法来源的限制
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侵权者,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规定在专利侵权者“不知道”侵权且能证明“合法来源”的前提条件下,虽仍然认定构成专利侵权,但可免除善意侵权者的赔偿责任。
所以,针对专利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善意销售商或使用者,在一定程度上消弱了专利权行使的效力。
10滥用专利权的限制
权利不得滥用,当然专利权也不得滥用。滥用专利权在专利权行使中一般表现为搭售、捆绑销售、一揽子许可、拒绝许可、标准专利权滥用等形式,还表现为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申请专利并积极行使专利权,或将行业内明显的现有技术/设计申请专利并积极行使专利权的行为。
一般构成滥用专利权的条件首先是权利人有滥用行为,其次是该滥用行为是故意为之,最后是该行为可能会给被告造成损害。
限制滥用专利权行为的法律规定散见于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及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制度中。例如,专利法中有关于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于搭售的规定,反垄断法中有关于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中有关限制标准必要专利行使的规定等,均从不同方面对滥用专利权的行为给予了规制。
所以,专利权的行使也不能越过滥用专利权这条红线。
附其他限制
除上述各方面对专利权行使的限制外,还有临时过境限制、合同约定限制等,因其在法律实践中不太常见,在此就不做过多介绍。
小结
综上可见,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不是专利权设立的最终目的,而通过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才是立法目的,当手段的行使偏离最终目的实现时,在偏离方向上对其进行限制才符合立法本意。
所以,专利权≠任性权!掌握专利权行使的边界,是合法行使专利权的前提,也是合法对抗专利权行使的基础。无论是专利维权计划的制定,还是专利侵权抗辩策略的选择,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同时,还需合理把握专利权行使的边界。(哲力刘兴彬律师作于2015.10.7)(作者:刘兴彬律师,来源: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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