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你会用公司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么?(5)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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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与董事会的制衡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分别是公司组织结构中的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虽然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资本的基础,股东的共同利益是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权力机构的制度渊源。但是,股东对公司进行直接占有和控制是不现实的。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而产生,并由董事会代表股东管理与经营公司财产。董事由此也取得了对公司事务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权,包括选择有经营能力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因此,在公司治理结构下,股东(大)会、董事会之间权力分配与制衡的关系,对股东权利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
一
董事会职权设置对股东权利的影响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各自享有11种职权,其中,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第11项职权均为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实践中,《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大)会第1至10项职权以及董事会第1至10项职权,属于法定职权,原则上公司不得自行将前述法定职权在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予以重新分配,但是,上述法定职权外与公司相关的其他职权,则允许通过章程在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进行设定。如《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可由章程具体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进行决议。
因此,虽然法律规定了股东(大)会与董事会各自的法定职权,但对于法定职权外的其他职权,法律赋予公司通过章程自行设置、分配的权利。
有权委派多数董事或控制董事会的股东,通常为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为加强其对公司的控制,则可在法定职权之外,通过章程规定的方式,赋予董事会更多的职权。而作为公司的中小股东,在董事会被控股股东控制的情况下,则应争取限制章程赋予董事会更多的职权,以免公司完全被控股股东操控。
二
董事会组织设置对股东权利的影响
如前所述,董事会的职权设置对股东权利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行使职权的方式是通过董事会决议,而董事会决议则需要全体董事过半数投票通过。因此,董事会组织架构(人数)的设置,对于各股东在董事会决议层面上的博弈,同样至关重要。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组织架构设置对股东权利的影响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及第五十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对此,如果是控股股东,为了加强其在执行机构层面对公司的控制,应当促成公司只设执行董事,或者将董事会的人数规模降至最小,这样,便于其通过控制执行董事或董事会中的多数,进而控制公司;如果是中小股东,则应促使公司尽量增加董事会的人数规模,使控股股东不易控制董事会中的多数,从事避免其在董事会中完全丧失话语权。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组织架构设置对股东权利的影响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通常情况下,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大多均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委派,中小股东在董事选举的过程中话语权相对较小。对此,《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作者:未知,来源:《2014新公司法实务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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