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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岁山”难容二虎(2)

发布时间:2015-10-09 10:17商业秘密网

  武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百岁山公司、汇春公司、宏达公司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赔偿景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新泉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中,百岁山公司自称涉案产品是‘维生素营养饮料’,属于第30类商品,即咖啡、饮料、非医用营养液、维生素营养液(非医用)等,但具体判断商品属于何种商品,不能仅依据商标使用者的单方主张,而应结合商品客观属性以及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来综合判断。”
  据悉,百岁山公司、汇春公司、宏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作者:本报记者 赵世猛 实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转载自商标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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