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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经常发生的36个问题(2)

发布时间:2015-09-28 10:56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25.【录音证明还款】债权人虽持有借条,法院仍可根据债务人提供的录音资料认定债务已经清偿

  26.【债权转让的通知】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为债权转让通知亦生债权转让之法律效力

  六   时效、管辖与证据

  27.【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起诉时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其债权难获法院支持

  28.【录音证明催款】出借人提供的具有催款内容的录音可作为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依据

  29.【暂住证明与管辖】可根据债务人暂住证明上的暂住地址确定其经常居住地,从而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法院

  30.【合同履行地与管辖】纠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对履行地无约定的,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31.【测谎的效力】主债权数额存在争议时,依法进行测谎的结果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七   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

  32.【企业间借贷的效力】企业间借款若不属于生产经营性企业间正常借贷行为,则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33.【企业自有资金的借贷】企业问自有资金的借贷合同若未违反金融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国家政策要求,则不宜认定为无效

  34.【政府投资公司的借贷】地方政府为针对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设立的投资公司签订的企业间借款合同可认定为有效

  35.【企业借贷无效的占用费】企业间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后,可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36.【企业借贷无效的利息】企业问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后,资金占用损失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计付

  来源:民事审判参考

(作者:衷震律师,来源:民事审判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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