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私人律师 > 合法权益 > 劳动关系 > 正文

劳动争议案件举证指引(超详细)(2)

发布时间:2015-09-23 09:27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七、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八、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九、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向仲裁庭提交过的证据材料仍然应当按本通知的要求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十、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十一、当事人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完成举证责任的,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十二、本通知未尽事宜,依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作者:商业秘密,来源:商业秘密网)
商业秘密网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