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私人律师 > 违法法条 > 刑事犯罪 > 正文

民间借贷收到利息拒不申报纳税被判逃税罪三年零六个月(2)

发布时间:2015-09-18 13:39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开始,被告人楼永明与王某约定以7分、8分、9分等不同利率的月利息借款给王某,共计借款1500余万元,王某不定期不定额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给被告人楼永明。截止2012年8月,被告人楼永明从王某处收到利息收入共计637.7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税收法律规定,被告人楼永明应缴营业税31.885万元,应缴个人所得税120.5253万元,应缴城建税2.23195万元,合计154.64225万元。经税务机关通知要求被告人楼永明申报缴税,被告人楼永明拒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经义乌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认定,被告人楼永明逃避缴纳税款比例为100%。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楼永明的供述,证实其于2008年6月开始借钱给王某,第一笔借了300万,利息为9分,“王总借款利息清单”和“楼永明借款情况”这两张单子手写部分是其写的,2009年8月6日其和王某算过账,王某欠其1000多万,因当时王某没有钱还了就砍了一些利息,王某写了一张欠715万元的借条(借条落款时间是2009年8月1日),后来2009年11月1日王某还了280万,剩余435万元从租房款抵掉,715万元都还清了,2014年春节前后其妻子告诉其税务机关快递给其催缴税款通知书要其交税的事实;

  2、证人楼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楼永明妻子,其已收到义乌市地方税务局的(义)地税通(2014)0113号通知书并将通知书的内容在收到二天后告诉被告人楼永明的事实;

  3、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其丈夫王某向被告人楼永明借了1500万左右,利息八九分左右,“王总借款利息清单”和“楼永明借款情况”这两张单子是其提供的,两张单子下面手写部分是被告人楼永明和王某在算账的时候被告人楼永明写的,“楼永明借款情况”这个表格是财务统计出来,账目里有一些不是汇给被告人楼永明夫妇的款项,是还给被告人楼永明的本金或利息,是根据被告人楼永明的要求汇给第三方的事实;

  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楼永明,后需要资金就向被告人楼永明借过钱,月利息是八九分,借的本金全部还清了的事实;

  5、证人虞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10月19日中国银行汇款9万元这笔汇款是被告人楼永明通过王某的账户打给其的,是被告人楼永明欠其的利息,那时候其不认识王某,和王某也没有经济往来的事实;

  6、证人楼某丙的证言,证实2009年7月10日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稠江支行汇款50万元这笔汇款是被告人楼永明还给其的钱,当时被告人楼永明通知其汇了这笔钱到其账户,其也没有注意对方账户情况,不知道是通过王某账户,和王某没有经济往来的事实;

  7、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7月21日浙江省农村信用社汇款17万元这笔汇款是被告人楼永明欠其的利息,其当时不知道是王某打给其的,和王某没有经济往来的事实;

  8、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楼永明老婆楼某乙通过其在中国人保投了车辆保险,2009年9月3日53258元这笔钱是作为保单的钱打给其的,其没有注意对方的账户,和王某无任何经济往来的事实;

  9、证人陆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4月24日中国建设银行汇款51000元这笔汇款是被告人楼永明还给其的一笔本金,其不知道通过谁的账户,和王某无任何经济往来的事实;(作者:未知,来源:问律)

商业秘密网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