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试水“大合议庭”审案 陪审员参与表决(2)
人民陪审员问,“马某在作案前跟你说过他的想法吗?怎么说的?”“你之前有没有跟马某一起去案发现场?”“你制止过他吗?”“你什么时候意识到他偷车了?”王某回答称,马某实施盗窃前,她只知道对方打算抢劫,偷车前,自己确实跟马某在一起。
表决认为女子参与偷车
案件休庭后,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进行了合议,合议过程不公开。
据了解,合议庭合议时,审判长将需要进行合议的事实问题以清单的方式列明交予人民陪审员,由陪审员先发表意见,再由参审法官、审判长发表意见。由于是“3+4”模式,在事实问题的评议中,人民陪审员比法官存在人数优势。结合本案来讲,人民陪审员需对王某是否实施了盗窃犯罪行为发表意见并与合议庭法官共同进行表决。
合议庭评议结束后,法院对此案当庭作出了判决。
法院认为,马某和王某均构成盗窃罪和抢劫罪。其中,马某存在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王某在盗窃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对其盗窃犯罪从轻处罚。最终,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追访
人民陪审员:知道自己该问什么
该案宣判后,在庭审中发问的人民陪审员李女士告诉记者,对于参加大合议庭审判,自己还是头一次。她称此前参加的“1+2”合议庭,往往顾忌法理方面的问题,不像现在这样这么有针对性。
李女士介绍,本案开庭前,便收到了法官制作的阅卷笔录并归纳案件的争议点及需查明的事实问题清单,对于了解案情很有帮助。“本案主要是王某对于盗窃的行为不认罪,因此在庭前,我们几位陪审员也注意到了这一点,在庭审中,我便针对此点向王某提问。”
□释疑
为何人民陪审员是4人?法官是3人?
根据《刑诉法》,基层法院、中级法院一审案件,合议庭应当为3人。但包括门头沟法院在内的50家试点法院可突破这一规定,探索3名以上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的机制。根据试点方案,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人数应多于法官。此外,试点方案规定人民陪审员仅对事实认定问题进行表决,对于法律问题人民陪审员没有表决权。为避免出现法律问题一名法官独立判断或两名法官意见分歧时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情况,合议庭应当由3名法官参加。
为何要让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评议?
此案的主审法官马冬梅介绍,改革试点之后,合议庭将合议内容分为事实部分和法理部分,人民陪审员只在案件事实部分发表决定性意见,拥有与法官相同的权利并保持对职业法官的人数优势。这个做法主要是考虑到,在一些重大案件关键事实问题的认定中,往往既有证据难以判明,需要运用生活智慧和经验法则对证人证言、双方证据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陪审员可以就案件事实部分充分发表意见,且不用考虑法律专业领域”。(作者:未知,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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