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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电子戳”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运用(2)

发布时间:2015-09-10 10:59商业秘密网

  案例索引: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3: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时间:2013年11月25日)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被告在相关游戏页面侵使用了原告公司拍摄的人物摄影作品,并提供了原告摄影作品的可信时间戳证据、其他权属证据及被告侵权的相关证据。经比对,二者图片基本相同。
  法院认为:玩家公司为证明其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向原审法院提交了涉案图片的数码底片和正片、时间戳证书、摄影师和模特出具的声明和肖像授权书,前述证据若单独应用,均不足以证明玩家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但玩家公司综合提交的这些证据,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在网易公司不能证明其图片来源,且未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玩家公司是涉案图片的合法著作权人正确。
  案例索引: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知民终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4:特朗斯福纺织印花(杭州)有限公司与浙江印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世觉服饰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时间:2014年2月10日)
  案情简介:原告指控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羽绒服上使用了5幅美术作品作为印花图案,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并提交了时间戳证书等证据。根据2012年12月17日签发的《时间戳验证报告》,经原审法院登陆时间戳服务中心网站(www.tsa.cn)核实,94646.jpg图像文件(即前述第94646号蝴蝶图案美术作品)已通过可信时间戳验证,该文件自特朗斯福公司申请时间戳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申请时间为2012年12月17日。
  法院认为:印象公司、世觉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首次生产或销售的时间,而根据特朗斯福公司提供的证据,公证购得被控侵权产品的时间为2013年1月7日,结合《时间戳验证报告》可知,涉案美术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早于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时间。
  案例索引: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知终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5:沈鹏飞诉被告王聪、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决时间:2014年4月10日)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被告王聪将原告十幅美术作品印在搪瓷杯上,通过在阿里巴巴上开设的网店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原告的美术作品此前经过可信时间戳认证,并向法院提交了时间戳证书等证据。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设计稿、时间戳证书、相关宣传报道可以证明上述作品由其创作完成,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本院确认原告系该系列作品的著作权人。
  案例索引: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4)杭滨知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
  目前,深圳、广州和杭州地区的法院采信时间戳证据的可能性比较高;在判决中,时间戳证据通常是作为权属证据或侵权证据的补强证据。但实践中,仍有不少法官对此类证据接触不多,在证据审查中相对谨慎。笔者认为,由于可信时间戳证据的技术性比较强,当事人或律师在向法院提交时间戳证据时,应当充分阐释时间戳技术的原理、可信性和在先判例,以提高证据被采信的可能性。近日,南京的一家“美玉秀秀”网站,因远在苏州的一家网站,涉嫌将其发表在自己网络平台上的摄影作品,通过去除“水印”的方式,原封不动地在自己网站上展示,而诉诸法律。
  综合来看,由于可信时间戳技术具有及时性高、可靠性强、保密性强、成本低的特点,在权属证据、电子合同、侵权证据的固定方面,具有十分广泛的应用场景;随着新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实施,相信可信间戳证据在未来会获得更广泛的司法应用。(作者:未知,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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