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大幅提高科技人员奖励报酬比例(2)
发布时间:2015-09-09 10:13商业秘密网
三、国有单位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奖励报酬的强制性规定
新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标准。”尽管新法规定,单位可以规定或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报酬的方式、数额,但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规定或约定的比例应当符合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除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外的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则不受此限。
此外,新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四、单位制定奖励报酬的相关规定应符合法定程序
新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单位制定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规定。”对于何为“充分听取”?还需要进一步明确。但对于科技密集型企业,其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规定,应当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该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作者:饶卫华律师,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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