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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发布极限用语、虚假广告,罚款将达20万元以上!(2)

发布时间:2015-09-06 13:44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网店发布虚假广告要重罚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店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要赔款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网上商城不制止被罚款

  经“商业秘密网”书面通知,网上商城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制止网店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要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网店发送、发布的违法广告包括发布极限用语、虚假广告、无商品、虚构销售状况、虚构库存数量、虚构厂家直销、虚构专卖等。

  第六十四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商业秘密网举报违法网店,工商部门立案调查,依法处罚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作者:商业秘密,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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