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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能否对他人房产“以名查房”?(3)

发布时间:2015-09-01 12:00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二、在坚持依法行政的要求下,应当尽快通过修改相关法规来避免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应该明确授权给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和单位以人查房的许可,并建立分级分类的查询制度,对不同类型的申请人,要采取不同的标准和服务。例如是否可以分成三个不同的层次类型:

  1、为租赁或者买卖、抵押等一般性原因需核实房屋登记权利信息的,应该让其填写具体的房屋坐落、权利人姓名等信息,并提供权利核实信息;

  2、针对产权人自身或者继承人、他项权利人在提供了身份证明和继承人证明的情况下,应当予以同意其查询自己名下的相关登记信息,无需填写具体的房屋坐落;

  3、针对依法查询的公安、检察院、法院、税务、公证处等机关单位,则也可以在提供其单位介绍信等证明,再予以提供针对性的查询服务。

  综上所述,在查询公开与个人隐私保护的问题尤其是涉及公共利益上,此案的判决对于规范房产信息查询是有特别的价值。尤其是在现今变革的时代,法律法规及其执行者都需要用利益衡量的思维来实现利用和保护的衡平。

(作者:李祎、赵海骏,来源: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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