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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租房内的火灾悲剧,哪些主体应承担责任?(2)

发布时间:2015-08-31 16:21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最后,《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名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与防火直接相关的主管人员、防火安全保卫人员以及其他人员。

  对于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整体出租给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并签订了长期的租赁协议。在租赁期内,若房地产经纪机构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违规将房屋分割成多间对外出租,也未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发生火灾事故后,该房地产经纪机构不仅要但违约责任,同时对其违规行为要承担行政责任,若经通知改正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行为还可能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房地产经纪机构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将房屋分割出租,且未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房屋出租人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均应承担行政责任。消防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房屋所有权人可能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而房地产经纪机构则可能承担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作者:薛妍、北京策略律所,来源: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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