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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商标权用尽原则在网络环境中的适用(2)

发布时间:2015-08-27 17:00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三、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责任的完善
  鉴于我国商标立法及司法的现状,因在追究销售侵权商品的销售者责任时,并未对商品进行区分,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较多的负面效应。因此应当首先完善销售侵犯商标权商品的法律责任,摒弃以“合法来源”作为认定销售者责任的标准,而应当在认定和追究销售者责任的过程中,要区分商品的性质,同时在立法上明确确立商标权用尽原则,以此更好地维护销售者和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销售的正常发展。
  参考文献:
  [1]知识产权法教程.王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北京.2009.
  [2]《转让闲置物品也侵犯商标权?专家称应区别对待》,来自中国经济网.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4]《知识产权法》.吴汉东.北京大学出版社.(作者:张雪晶,来源:法学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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