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修订 为农民用种安全把好关(2)
发布时间:2015-08-26 16:41商业秘密网
既无法律规范,也无品种管理,侵权成本低,维权效果差,导致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假冒侵权已经成为当前种子领域中问题最严重、矛盾最集中的环节。对此,天津德瑞特种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马德华深有体会。
“‘德瑞特223’是国内市场上第一个油亮型黄瓜品种,上市之后很受欢迎,结果没两年就出现了盗版品种。”马德华说,盗版品种出现后,市场很快就被破坏了,表现就是品种寿命缩短--本来一个品种的寿命可能有8-10年,企业能赚1000万元,但在“盗版”品种的冲击下3-5年就得淘汰,企业只能赚个三五百万元。
据了解,德瑞特每年用于黄瓜常规育种的科研投入在800万元左右,平均能推出2-3个新品种。能够回本就不错了,导致蔬菜种企拿不出更多资金投入研发,更难以做大做强。“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就没有人愿意创新,没有资本愿意支持创新。”马德华认为,蔬菜种业对资本的吸引力下降,标志之一就是丰乐种业等一些原先从事蔬菜种业的种业企业转战大田作物。
市场上假冒侵权的现象较为严重,也为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隐患。上世纪90年代,柑橘黄龙病仅在我国局部地区零星发生,目前已经扩散到大部分柑橘产区,一个重要原因就在种苗的私繁滥制。因为黄龙病,有“中国柑橘之乡”美誉的广东四会,如今柑橘种植面积已大幅萎缩。
“非主要农作物侵权现象很严重,不管不行。”李立秋打了个形象的比方,“品种登记的目的是给品种发个身份证,逐渐减少‘一品多名’现象,规范市场和保护品种权。”
品种登记,是指对具备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要求的植物品种,进行登记并予以公告的制度。“通过登记制给每一个品种建立唯一的身份档案,相当于公民ID。”中国农科院农业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宋敏认为,这将大大降低品种信息的不对称性,有利于政府变事前审查为事后监督,谁的品种出问题了追究谁。
改革的方向是让品种管理更加公正、公开和透明
根据新修订的种子法草案,除了5种主要农作物之外,列入登记目录的农作物品种上市推广前都要进行品种登记。在马淑萍看来,这相当于给种子市场撒下了天罗地网,有利于建立“无死角”的品种监管网络。
从源头上给种子市场加把锁,监管部门考虑的是如何锁住“李鬼”,品种销售推广的主体--种子企业却担心管不住“李鬼”却绑住了“李逵”。品种审定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是什么关系?审定品种能否得到有效保护?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撰文指出:“品种审定属于行政管理行为,目的在于确保新品种的农艺和经济性状具有推广价值;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属于民事行为,是经过依法申请与审核,赋予权利人为商业目的的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独占权。”
“尽管两者法律性质不同,但管理链条却是相互衔接的。”在同一篇文章中,刘振伟解释道,“进入市场销售推广的审定品种,如果是授权保护的植物新品种,二者的关系就如同一枚硬币的正反面。”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现状证实了这一说法。“在目前申请新品种保护的品种中,80%以上是粮食作物。”马淑萍说,从某种程度上说,不进行新品种保护,就没有标准样品,一个品种就能用多个名字进入市场,多个名字也可能是一个品种,这就使购种者真假难辨,市场监管也难以落实。
作为行政审批,种业企业最担心的是品种登记成为权力寻租的工具。“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与政府严格监管并行不悖。”马淑萍说,品种登记不统一进行品种试验,而是由育种单位自己试验,自己提交申报品种的试验结果、外观描述、标准样品等,自己对样品和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作者:王 瑜,来源:农民日报 转载自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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