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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商标的显著性与近似性(2)

发布时间:2015-08-26 16:37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贾宏 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部主任:关于被异议商标是否属于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审查某标志能否作为商标进行注册,首先要判断该标志是否具有最低限度的显著特征。如果某标志只是或者主要是描述、说明所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功能、用途、产地等特点的,应当认定其不具有显著特征。但如果该标志并非对商品自身属性的直接描述和说明,而只是暗示其指定使用商品的属性或特点,不影响其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此外,还需将申请注册的标志与其指定的商品结合,以能否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为标准进行考量。
  具体到该案,“湄南河”是泰国境内的一条河流,作为河流名称,“湄南河”并不能当然地指代湄南河流域或泰国某个特定区域,故不能将其视为地名。此外,在该案中并无证据证明湄南河流域是泰国大米的主要产区,或者湄南河流域所产的泰国大米都具有某种特性。因此,虽然被异议商标“湄南河”具有一定的暗示性,但结合其指定使用的大米的商品特性及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不能认为该商标仅直接表示所指定商品的产地或特性。故被异议商标不属于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关于被异议商标“湄南河及图”与引证商标“湄南香”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字形方面,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仅一字只差,但被异议商标字体经过设计后,在整体上与引证商标具有明显区别。在含义方面,被异议商标“湄南河”是泰国境内的河流名称,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固有含义。更重要的是,被异议商标经过使用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使得相关公众能够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进行区分,不至于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所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被异议商标“湄南河”与其指定使用的商品结合,以能否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为标准,作出了正确的认定。该判决对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如何判断某标志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具有指导意义。(作者:未知,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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