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首音乐电视作品赔了7000元(2)
发布时间:2015-08-26 16:27商业秘密网
庭审中,经播放作品集中的相关DVD光盘,与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内容进行比对,公证光盘中的《摆渡人的歌》、《不愿一个人》、《刀剑如梦》、《花儿》、《明天我要嫁给你》、《你喜欢的会有几个》、《浓情化不开(粤)》等7首音乐电视的歌曲、画面与该作品集中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相同。
中国音集协在主张权利的《摆渡人的歌》、《不愿一个人》、《刀剑如梦》、《花儿》、《明天我要嫁给你》、《你喜欢的会有几个》、《浓情化不开(粤)》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组成,是通过导演、编剧、演员、摄像师、服装设计师、灯光师等人员的共同努力所形成的具有一定寓意、画面和歌曲风格协调一致的连续画面,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并且可以摄制于一定介质上及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法院认为,上述作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依法应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中国音集协提交的作品集载明《摆渡人的歌》等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滚石公司,因此,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滚石公司为上述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中国音集协经著作权人滚石公司授权取得了该7首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和广播权,陈某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放映与中国音集协主张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相同的《摆渡人的歌》、《不愿一个人》、《刀剑如梦》、《花儿》、《明天我要嫁给你》、《你喜欢的会有几个》、《浓情化不开(粤)》,系以营利为目的且未支付报酬,陈某也未举证证明其放映行为取得了该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故其行为侵犯了中国音集协对上述作品所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中国音集协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陈某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法院综合考虑上述作品的性质、制作成本、流行程度,以及陈某的经营规模、侵权作品的数量和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确定陈某赔偿中国音集协经济损失7000元。
对此,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卡拉OK行业许可和使用的正常秩序在建立初期,除了依赖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自身的不断完善外,同样离不开司法实践的支持和引导。(作者: 刘瑞东,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转载自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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