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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修订焦点 引入追续权有必要(2)

发布时间:2015-08-19 16:31商业秘密网

  总之,一项制度的设立与否,不能简单地从财产受益人多少来臧否。拿著作权制度来说,在著作权法的受益人中,文学家、艺术家尽管数量不少,但是对于全社会来说,还是少数,而最后能从著作权法中获得财产收益的,更是极少数。难道因此就可以说建立著作权制度是多余的?对于建立追续权制度的必要性问题,也是这个道理。
  ■ 引进追续权对中国艺术品市场会有哪些影响?
  记者:很多艺术品拍卖市场负责人都曾公开表示,中国艺术品市场还不成熟,追续权会对市场造成不利影响,甚至会加大艺术品推广难度。
  许超:一项新制度的引进,必然会改变原有的利益格局,要求各利益方必须做出利益重组。在这个意义上,引进追续权在使艺术家获益的同时,必然会给艺术品的流通带来影响。
  关键是要衡量收益与成本。追续权制度的收益主要表现在:全社会对艺术家贡献的承认与尊重,以及著作权体系的完善,因追续权的行使带来的艺术家及其继承人收入的增加,可以平衡著作财产权利益分配的不公平。
  此外,对艺术品交易,特别是降低拍卖市场泡沫化程度的规范抑制作用不容小视。艺术品拍卖市场的前提是艺术品创造,如果没有艺术品的产生,艺术品的买卖就成了无源之水。按照著作权是激励制度的理论,赋予了艺术家追续权,就会有更多的人投入到艺术创作领域,艺术品就会越来越丰富。按此逻辑,建立追续权制度的收益应当远远高于成本。
  ■ 追续权制度在国外实施情况如何?
  记者:欧盟鼓吹追续权立法,特别是希望中国引进追续权,是否与其在国际层面推动追续权立法受到挫折有关?
  许超:欧盟鼓吹追续权立法,是因为他们认为,这种权利对于艺术家特别重要,是艺术家获得回报的主要方式。这种概念的产生已逾百年,成文法的出现也近百年。自1920年追续权首次出现在法国著作权法中,到现在全球超过80个国家立法保护追续权,表明在国际层面追续权立法非但未遇挫折,反而形成一种趋势。
  需要提醒的是,实施追续权制度的国家普遍实行了互惠保护原则。我国著作权法目前没有设立追续权制度,可能会影响我国的艺术家及其作品在国际艺术品市场上的竞争力。
  从历史趋势看,追续权制度被越来越多国家的著作权法采用。因此,我国通过修改著作权法建立追续权制度,赋予作者从作品原件的转售差额中分享一定比例的利益,对于维持和促进艺术创作者的创作热情,消除或减少艺术创作者与商人之间利益失衡的不公正现象,推动我国艺术品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甚至对于完善(作者:李苑,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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