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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之我见(4)

发布时间:2015-08-18 16:16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两个司法解释中:
  一是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二是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二○○六年十一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 》。通知规定:近年来,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认定了一定数量的驰名商标。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及时掌握和研究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情况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设立备案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前,已经生效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两个月内,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将一、二审法律文书连同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统计表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备案;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各高级人民法院对于辖区内法律文书已生效的涉及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在文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一、二审法律文书及统计表报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备案。
  四 关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完善
  驰名商标作为市场经济不断成熟的产物,随着市场化扩大和中国自身在知识产权制度上谋求国际认同也被移植到了国内。随后在理论和实践的推动下,取得了一些有重要意义的立法成果,并呈现出自己的特色。可以说驰名商标制度在我国知识产权体系中是新颖的,也是紧扣国际立法趋向的,这两个特性加大了研究的必要。
  2006年4月,内蒙古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对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董建军、白雪公主乳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做出判决,并对蒙牛集团乳饮料上的“酸酸乳”未注册商标进行了司法认定,认定其为驰名商标,由此,蒙牛集团“酸酸乳”商标成为我国第一件司法认定的未注册驰名商标。该案对未注册商标的司法认定确属开创先例,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期限漫长,无法及时避免商家的损失,驰名商标的本意就是保护,而通过法院的工作便可以更有时效地使相关权益人的商标权得到有力保护,这从任何方面看都是非常有益的。【11】随着中国进入WTO后过渡期的来临,国际间的市场经济竞争无疑将是越来越激烈、越来越复杂,驰名商标发挥的作用也将越来越大,通过商标纠纷来认定驰名商标已是趋势这一点必须引起我国企业的高度警觉和重视。
  企业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法定途径除了直接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外,专家提出了用商标纠纷认定驰名商标的以下四种途径:一是在商 标异议程序中一并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二是在商标争议程序中一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三是在商标侵权行政处理过 程中,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四是在商标侵权民事诉讼程序中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驰名商标。廖俊铭的观点,得到了与会专家和法官的认同,更引起了参加研讨会的企业家等人士的极大兴趣和重视。
  专家认为,在新建立的认定双轨制模式下,行政认定可以继续存在并加强,但只在行政系统内有拘束力。在审判过程中,行政认定的结果可以作为权威机构出具的鉴 定结论,即证据的一种来使用。法庭应有权根据双方当庭提交的证据,决定是否采纳行政认定的结果,是否进行司法复核,而没有义务接受行政认定的结果。对未经 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法院应当有权直接作出认定裁决。也就是说,鉴于驰名商标认定的复审和司法审查制度,商标局和法院对驰名商标认定权的效力是不相同的。 商标局的认定权不应具有终局性,而应接受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及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相反,中级、高级这二级法院对驰名商标的确定权经过一审、二审判决认 定生效后应具有终局效力,确定驰名商标的最终归属。这才能够充分体现出现代法治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从我国的历史与现状来说,采用行政认定与司法审查相结合可以说是个最佳选择方案。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保护驰名商标的前提,但是如何判定一件商标是否驰名却是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因此,就我国目前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与认定机构及认定方式来说,亟待建立一套完整、务实并具有可操作性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作者:刘晓芬,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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