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专利侵权判定的新依据(2)
发布时间:2015-08-14 11:01商业秘密网
电子证据复杂而不易取证,对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科学院大学法律与知识产权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李顺德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通常情况下,一个孤立的电子证据是不能被采信的,必须有其他相关的证据构成一个完整、真实证据链,能够证明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才有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对电子证据都已经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都要依法对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据进行严格质证、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
对电子证据,根据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要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是该电子证据是否是随原始存储介质一同移送的,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二是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三是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四是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五是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进行鉴定或检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或者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作出合理解释的;均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针对广东高院审结的该案,李顺德认为,二审的判决与法有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是五金厂在网络上下载的一张记录表,且该记录表系被告自行编辑,没有来源和出处,不能采信。二审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中,不仅对淘宝平台的日常管理作出了的说明,而且对所提交的证据作出了具体的说明和合理的分析,因此被法院采用,从而成为法院判断侵权的重要依据。(作者:魏小毛 郑斯亮,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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